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征税范围 | 基本规定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提供的应税劳务 |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发生的应税行为 | (1)销售应税服务 | ①交通运输服务 |
②邮政服务 | ||
③电信服务 | ||
④建筑服务 | ||
⑤金融服务 | ||
⑥现代服务 | ||
⑦生活服务 | ||
(2)销售无形资产 | ||
(3)销售不动产 |
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 委托他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移送其他机构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作为投资
- 分配给股东
- 营改增3项视同销售
- 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基本税率及适用范围
17%(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6%) |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
11%(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0%)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定低税率货物 |
6% | 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
法定免税项目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适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后简易方法的计算
- 应税服务
- 建筑服务
- 销售不动产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不动产融资性租赁服务
- 金融服务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适用税率-退税率)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国内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结果小于0时,属于期末留抵税额,继续下一步的计算。
[注]若计算结果大于0时,则没有应退的增值税,当期需纳税;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即退税限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退税率
第四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免抵税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