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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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1. 关税的申报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 关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1. 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2.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

1.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 纳税人发现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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