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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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申请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期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接受依法检査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如报告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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