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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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原则这个知识点每年都有考点,归纳总结如下,大家也可以说说自己的总结。

税法的原则分两个层次,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今天总结基本原则。

四个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简单记忆“三个主义一个原则”,重点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特点。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

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特点: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不是制定税法的依据。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举例: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