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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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

具体分类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掌握)

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特点

解释主体

判案适用性

立法解释事后解释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绝大部分税种)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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