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税收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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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税收司法应使用广义的概念。

税收司法遵循两项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一)税收行政司法

概念: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

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作用:维权+监督——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一项。

目前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特点:一是以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二)税收刑事司法

是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以危及税收的行为为规制对象,以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责任制度与程序制度。

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对征纳双方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程序制度:四机关和四阶段。

四机关——税公检法;

四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三)税收民事司法

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等,都是有关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