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二:资源税的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提示】考核具体项目是否在资源税范围以及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规定
【特别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但非自采的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重复征收资源税。因此,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考点4:资源税的税率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3、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4、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证30%。
(6)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资源税减征30%。
(7)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