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合同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2017年重大调整)
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除外);
【提示】按照更为普遍的观点,无权处分与一物多卖、物权登记、备案登记等因素一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承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