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浏览量:392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解释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怃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3.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税收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