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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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二)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特别免责事由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不免责)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期待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之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提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6.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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