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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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释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2)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解释】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2)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5.税收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有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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