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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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的类型

1.商业借贷,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国家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充任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

1.合同的生效

(1)概述

类型诺成or实践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诺成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
其他民间借贷合同诺成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构成“出借人提供借款”,合同生效: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民间借贷利息与利率的基本规则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①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②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已给付的利息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③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债务人给,债权人收,不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不给,债权人找人民法院没用)。

情形是否支付借期内利息
完全没有约定不支付
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付
其他民间借贷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明确约定利率按照合法的利率(24%、36%)计算借期内利息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