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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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的效力

(1)完全债权(普通债权)的效力

完全债权,是指涵盖债权一切可能权能的债权。不完全债权,是指债权欠缺某一权能的债权(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①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依债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②债权的救济性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自力救济或者借助公权力(如起诉)救济受损害的债权。

(2)债权的给付受领与保有权: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并因此取得的利益有永久保持力。

(3)债权的处分权:债权人可依据其意愿处分自己的债权,如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转让债权,或在债权之上设立质权等。

(4)债权的保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依法取得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权利。

2.债权的效力排除

(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这类债权发生请求力减损的效力,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所产生的后果。

(3)自然债务。它是指不发生法律意义的债务,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此类债务的效力,任其自生自灭(如赌债、媒人介绍费)。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请求返还。

(4)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此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3.债务的效力

(1)给付义务

①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②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

第一次义务(又称原给付义务),是指债原本存在的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是指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合同解除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

③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④前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前合同义务,是指订立合同时的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消灭后合同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2)给付义务的违反

①给付不能(履行不能)

②给付迟延(迟延履行)

③给付拒绝

④不完全给付(给付不当),包括瑕疵给付(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因瑕疵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