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和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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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避险的损害后果应当小于正在实际发生的危险后果。

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③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