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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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须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的特色

通常,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非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

【提示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提示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3.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色

(1)出租人

①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提示】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2)承租人

①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并决定租赁物条件;

②验收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

③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权;

④租赁期间届满对租赁物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承租人于租赁期满享有选择留购、退租、续租的权利。

⑤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⑥按照约定验收、接受租赁物;

⑦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

【提示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提示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⑨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于出租人。

4.租赁物的归属

(1)出租人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于整个租赁期间。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