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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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教育机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侵权: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1)未尽诊疗义务:过错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而非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免责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解释】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医疗机构并不免责。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泄露患者隐私:无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材未涉及)

1.产品责任

(1)生产者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销售者责任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主张权利的途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4)追偿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③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环境污染责任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