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分类(熟悉)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客运合同)
4.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掌握)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界定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须是特定人所为意思表示;(2017年新增)
②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之相对人(特定或不特定)发生;(2017年新增)
③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④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要约邀请(2017年新增)
①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2.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限(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②承诺期限的起算
(A)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B)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到与迟延(2017年新增)
承诺的迟延 | 承诺的迟到 | |
行为形态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
法律效果 |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
(1)公共运输承运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3)执业医师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5)保险公司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三)合同的成立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实际履行原则(2017年新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提示】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为前提的,不能简单地认为交叉要约,合同就告成立。
3.拍卖
(1)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拍卖人落槌即同意与最后报价人成交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2)应买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后,在其他应买人报出更高价前维持其拘束力,应买一旦作出不得撤销。
4.商品陈列待售
陈列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属于要约(如自动售货机);陈列如果只起招徕顾客作用的,属于要约邀请(如街市叫卖)。
5.寄送商品价目表
一般情况下,寄送商品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
6.广告
一般情况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属于要约。
(五)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者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格式条款(P196)
1.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