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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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案例】甲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甲在报纸上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1万元的奖励。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

第八章 债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