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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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期间的计算
起算点(1)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2)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举例1】
终止点(1)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举例2】【举例3】
(2)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举例1】约定演出时间自晚上7点钟起5个小时,则自晚上7点起算,至凌晨12点钟届满。

【举例2】2016年12月,甲向乙出卖汽车,双方约定“甲自12月10日起2个月内交付汽车”。起算点为12月11日;2月为到期月,2月10日为对应日,即期间最后一日,2个月的履行义务期间于2017年2月10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

2个月的履行义务期间于2017年2月10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

【举例3】2016年12月,甲向乙出卖汽车,双方约定“甲自12月31日起2个月内交付汽车”。起算点为2017年1月1日;2月为到期月,因2月无31日,故无对应日,2月的最后一天2月28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2个月的履行义务期间于2017年2月28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

2个月的履行义务期间于2017年2月28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

2.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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