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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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解释】所谓“有理由相信”,故事情节通常如下: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相对人须为善意;

(4)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既可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也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1)张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不知情的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但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因为张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

(2)如果乙公司希望该合同得到履行,则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3)如果乙公司不愿意卷进甲公司和张某的纠纷中,则可以主张行使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使该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必履行。

第六章 民法总论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