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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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权利分类主要内容
(1)

人身权

①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②身份权,如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③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
④人身权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但当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且不能回复原状时,尚须借助于财产手段予以救济。
(2)

财产权

①如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②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予以经济评价。
③可以转让,除非特别禁止。
(3)

知识产权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①客体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产品,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设计等。
②内容具有“垄断性”。
(4)

社员权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权、表决权、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权利分类法律规定
(1)

支配权

①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②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③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④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2)

请求权

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债权请求权
②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③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当然的优先效力【举例1】
(3)

形成权

①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②如承(追)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4)

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或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如: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

【举例1】1月1日,王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其所有的自行车按市场价售予李某;1月5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张某订立合同,将该车按市价售予张某。

①李某和张某均依各自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享有请求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请求权。

②李某的请求权成立在先,但并不当然优先于张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谁先受领交付,谁可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均未受领交付,谁先支付价款,谁可取得该车所有权;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李某,可请求交付。

【举例2】甲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后享有请求乙公司付款的权利(请求权);如果甲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则乙公司有权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付款(抗辩权)。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

(1)绝对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

(2)相对权,是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

(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2)对人权,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解释】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

(1)专属权(如人身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2)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

(2)从权利: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

【举例】甲向银行借款,是债权关系,银行享有债权。同时,甲为了取得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此,银行又享有抵押权。抵押权的存在以债权为前提;若甲到期清偿借款,债务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以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

(1)原权,是原生性的权利。

(2)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举例】王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权是原权,请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

(1)既得权,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当事人方能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举例】甲与乙约定,待乙本次考试取得100分,就将自己的汽车赠与乙以示祝贺。在该条件成就之前,乙所享有的请求权利属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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