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代理:代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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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划分
(1)委托代理①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②授权行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③委托≠代理;委托≠授权
(2)法定代理①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范围划分
(1)一般代理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2)特别代理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某些方面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人数所作的划分
(1)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2)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4.本代理与再代理

分类具体规定
(1)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再代理①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④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举例】甲委托乙去外地采购茶叶,乙到达目的地后,到处寻找卖家、查看货品,最终确定与丙达成交易,签约前一天晚上,乙因过度劳累加之水土不服而突发疾病,故委托丁于次日与丙签订协议。根据规定,该协议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1.无权代理的界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5.相对人非善意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举例】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即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1)若乙公司对张某无权采购电视机知情,则:①该液晶电视机采购合同效力未定,如果能够取得甲公司的追认,合同有效;②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甲公司追认则合同有效,甲公司拒绝追认或逾期未作表示的,该买卖合同效力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担;③未取得甲公司的追认,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由乙公司和张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如果乙公司对张某越权代理一事不知情,则:①甲公司表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②乙公司可催告甲公司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③在甲公司追认前,乙公司有权撤销;④若甲公司拒绝追认或者逾期未作表示的,该买卖合同效力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⑤乙公司因系善意相对人,其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的张某对自己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货物送到后要求张某支付价款;⑥乙公司因系善意相对人,就自己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无权代理的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假设买卖合同有效时乙公司所获得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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