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类型 | 时效期间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3年 |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 涉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
特殊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情况适用于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
【说明】对于1年短期诉讼时效
当前的处理:2017年教材虽然列示,但《民法总则》并未收录上述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内容,图书相关题目按照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处理。
正确的处理:以2017年10月1日为基准日,上述4种情形,往前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不溯及既往”。
可能的出题方向:不明示案情的时间线索,不计算诉讼时效的终止时间;而直接考查诉讼实现的类型、中止、中断事由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