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债权,即导致债务人永久抗辩权发生效果的时效。
【解释】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在权利保护期内积极行使权利,而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且为永久性抗辩。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
①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②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丧失起诉权。
(6)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完成,形成权即告消灭。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
功能不同 | 旨在维持新生秩序 | 旨在维持原有秩序 |
适用对象不同 | 债权请求权 | 形成权 |
性质不同 | 可变期间(可能中止、中断、延长) | 不变期间 |
法律效果不同 | 发生永久性抗辩权(胜诉权丧失) | 实体权利(形成权)消灭 |
期间的始点不同 | 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之时 | 形成权发生之时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适用 | × | √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理由:属于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理由:属于物权请求权;但反向可知,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理由: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特殊对待,不适用诉讼时效。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理由:储蓄存款性质特殊。我们在银行存入10万元2年期定期存款,银行就是债务人,我们就是债权人。2年到期后未取款,10年后再去取款,银行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意: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不适用诉讼时效;定向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仍适用诉讼时效。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