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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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情形下,相应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如对标的物的性质或数量产生错误认识,甲将实际价格1万元1只的手表,以1对手表1万元的价格出售。

如笔误、口误等,甲欲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块手表给乙,但写给乙的信件中,因笔误将1000元写成“100元”。甲可撤销意思表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

【举例】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只普通花瓶,包装成古董花瓶,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乙,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乙可主张撤销。

若甲自己不知该花瓶是假的古董,而应古董花瓶的价格出售给乙,事后乙经评估发现花瓶存假的,甲不构成欺诈,理由:甲没有欺诈的故意。

若乙是明知甲的欺诈行为,而仍然受让,事后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的,不予支持。理由:甲的欺诈行为并未使乙陷入错误认识。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解释】第三人作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履行辅助人。

【举例】《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甲与丙公司签订互保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为甲向乙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甲的债务到期无力清偿,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时丙公司才得知甲的财务状况早已严重恶化,甲恶意隐瞒该事实骗取丙公司担保,丙公司若主张撤销,还必须满足“乙银行明知甲财务严重恶化而提供借款”的条件。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

【解释】第三人胁迫的情况下,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特别限制。理由: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解释】《民法总则》将“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之中,统一构成要件。其要件包括:①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③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境地。

【举例】家居山区的张某家有一个汉代的铜盘,古董商李某得知后,上门收购。张某不知道该铜盘的价值,李某以5000元买下。之后,李某将该铜盘拍卖,拍卖价款50万元。张某事后得知,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前与李某的买卖合同。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权时间

事项具体规定
下列期间届满,撤销权不行使即消灭(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其他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放弃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1)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承认权人)的行为(承认或拒绝)。

若承认权人承认,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承认权人拒绝,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2)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无权处分;

②狭义无权代理;

③债务承担;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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