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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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件类型具体情形
一般成立要件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要件(1)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2)在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始告成立

特别成立要件于一般成立要件之外特别要求的成立条件(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标的物的交付。如借用合同、一般保管合同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书面或者公证形式的制作

2. 意思表示的类型

类型生效时点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悬赏广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生效要件

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②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③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⑤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第六章 民法总论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