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取得的两种基本样态)
(1)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
“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比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通过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①转移型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权利原封不动的自前手移至后手。
②创设型继受取得:如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创设抵押权,所有权是既存的权利,权利前手将其所有权权能中,对价值的支配权予以分离,让渡给抵押权人。
2.权利取得的原因
原因类型 | 具体类型 | 应用举例 | |
基于法律行为 | 单方、双方、多方等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 ||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以公示为前提) | (1)基于事实行为 | 先占、添附、建造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 |
(2)基于法律规定 | 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因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 ||
(3)基于事件 | 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