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成立
成立条件 | |
(1) | 依法定程序设立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从其规定 |
(2) | 有必要的财产(对法人)或者经费(对非企业法人) |
(3)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
(4) | 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组织机构(或法人机关)
【法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应是法人意思机关或者执行机关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解释】对公司法人而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