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
(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于其捐助人或出资人的其他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总结】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往往从以下三个要素进行:有独立财产、有独立的名义、能独立承担责任。
1.营利法人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营利法人的成立
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③应当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A、B、C三人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A持股45%,B持股40%,C持股15%;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现A提交议案,由甲公司以5亿元价格收购A所有的乙公司;因A与B之间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若A投赞成票,B也将投赞成票,本议案将按公司章程获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小股东C即使投反对票也无力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而乙公司实际估值仅为2亿元,明显侵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小股东C可以A、B滥用股东权利恶意收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法人)
(1)须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3)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法人)
(1)须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4.捐助法人(非营利法人)
(1)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举例】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团体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0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
(2)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3)设立要求
①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②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及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4)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5.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