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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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神圣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2.主体平等指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4.公共利益是指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旨在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6.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六章 民法总论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