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改增的劳务和服务
1.“营改增”应税服务基本范围(3+7):
“营改增”范围 | 在全国试点的具体范围 |
(1)交通运输服务 | ①陆路运输服务 ②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 |
(2)邮政业 | ①邮政普遍服务 ②邮政特殊服务 ③其他邮政服务 |
(3)电信业 | ①基础电信服务 ②增值电信服务 |
(4)部分现代服务业 |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 ⑦广播影视服务 |
营改增对流转税法格局的影响图示(至2015年)
增值税征税范围 | 营业税征税范围 | |
资产类 | 货物(有形动产)的销售、进口 (消费税范围) | 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转让 |
劳务类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服务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
(1)交通运输服务
①陆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相关链接】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11%的税率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11%的税率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提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3)电信业
①基础电信服务——11%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部分现代服务业——6%或17%的税率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6%的税率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提示】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②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辨析】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注意】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新增)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属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的税率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相关链接】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6%的税率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鉴证服务,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6%的税率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2.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为什么要界定非营业活动
【提示】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