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个人起征点和对小微企业的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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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起征点和对小微企业的特殊优惠。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1年11月1日起的起征点规定: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销售额300-5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新增】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予零申报。

【提示】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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