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抵扣方式
以票抵税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2017年7月1日起,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确认 |
(3)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先比对、后抵扣,2017年7月1日起,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进行比对 | |
计算抵税 | (1)农产品收购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13%(11%) | 农产品采购成本:买价×87%(89%) |
【提示】特殊农产品——烟叶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实际收购金额+烟叶税)×13%(11%)
【注意】2018年7月1日,《烟叶税法》施行后,取消价外补贴10%的标准,烟叶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2)不动产进项抵扣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总结】
二次抵扣60%+40% | 2016.5.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一次抵扣 | (1)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2)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不得抵扣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 | 解 析 |
1.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 【解析1】从原理理解 【解析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3】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
不得抵扣项目 | 解 析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解析1】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4.上述第1~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运输费用的抵扣应伴随货物 |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