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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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抵扣方式

以票抵税(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17年7月1日起,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确认
(3)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2017年7月1日起,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进行比对
计算抵税(1)农产品收购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13%(11%)

农产品采购成本:买价×87%(89%)

【提示】特殊农产品——烟叶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实际收购金额+烟叶税)×13%(11%)

【注意】2018年7月1日,《烟叶税法》施行后,取消价外补贴10%的标准,烟叶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2)不动产进项抵扣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总结】

二次抵扣60%+40%2016.5.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一次抵扣(1)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2)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解 析
1.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解析1】从原理理解
【解析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3】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解 析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解析1】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上述第1~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抵扣应伴随货物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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