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新变化)。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2.划分依据。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3.划分标准。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标准为依据。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基本划分标准 | 年销售额的大小 | 具体规定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 ||
会计核算水平 |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具体规定 | |
特殊划分标准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资格认定权限 |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