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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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我国的农业税法,直至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

1958年人大常委会首次调整税收立法权,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

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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