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
(1)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3)起诉的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
(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
(2)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3)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一审普通程序
(1)开庭审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判决类型
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撤销判决
③履行判决
④变更判决
⑤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4.简易程序
(1)审判人员: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审期: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5.二审程序
(1)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6.审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