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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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诉讼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指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①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高频考点4】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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