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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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该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

【举例】上海市某区土地与规划管理局向大华公司核发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由大华公司建造位于某小区地下民防车库。但小区业主210人不服,认为该许可违反法定程序,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宝山规土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由王某等4人作为原告方诉讼代表人,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1.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和全体当事人的权益,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由法院指定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机关的代表者,它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2. 类型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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