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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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上诉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2.审理

(1)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法》第86条)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法》第87条)。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释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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