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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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划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

(1)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

(2)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既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

(4)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合法权益】除人身权、财产权外,其他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信息权、查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例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而非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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