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提示】
依据:必须适用,法院无选择是否适用的权利
参照规章:法院可以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但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2)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审理后的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