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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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法》第82条)。

2.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