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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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部分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93条之规定)

1.当事人申请再审(2017年新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释】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

2.法院决定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中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提示】抗诉:上抗下;

检查建议:同级提,不是司法程序

4.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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