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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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范围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2)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代为起诉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4.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②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

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