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 | 不征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 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有范围限制)(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 |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