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铺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
核算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款。
4.减免税款。
(1)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
(2)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6.转出未交增值税。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7.销项税额。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货物出口后凭相关手续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9.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1)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2)对于多预缴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需要作转出处理。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缴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1)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2.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3.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缴的增值税。
5.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问题。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1.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2.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四、“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1)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2)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不包括增值税。
(3)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计提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3.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免抵退”的会计核算
1.外销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4.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中注明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对3中补开部分作: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3中多开部分作: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月末根据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中审批的“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六、“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1.从国外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2.2016年5月1日后,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