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及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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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补充】原则上物之处分、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3)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5)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的分割

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第七章 物权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