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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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

(2)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3)基于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提示】

立遗嘱: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单方、无偿法律行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继承: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变动

(1)公示——登记生效

事项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形式要件(补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举例】李某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一处房屋,中介提供的信息称该房屋为王某所有:

(1)李某判断王某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依据通常应为房屋登记;

(2)李、王二人于12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12月21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问:①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②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3)如果王某无理拖延、房屋意外毁灭或者擅自出售给第三人等导致无法与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则王某属于违约,李某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如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赔偿损失等。

(2)不动产登记类型

登记类型基本含义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但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登记类型基本含义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比如: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处分】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上述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教材无)

第七章 物权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