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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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求法律具体规定
以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为前提(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交易)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对外转让)
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15日或6个月)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仍然获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
受侵害人的权利限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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