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求 | 法律具体规定 | ||
以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为前提 |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交易) | ||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非对外转让) | |||
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 ||
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 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15日或6个月) | 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 |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 |||
未通知 | 其他按份共有人仍然获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 ||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 |||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 |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 | ||
受侵害人的权利限制 |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